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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益铭律师,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经办民事案件五百余件,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庭审经验 北京律师协会会员 法律硕士,毕业于北京理工大学。从业前三年,曾在某综合型集团公司及其旗下多个子公司担任法律顾问。
发布者:张益铭律师 时间:2024-03-21 18:02:10 1166人看过 举报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三款,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所以说财产保全的期限是30日。
但是财产保全的期限,要和胜诉以后冻结、查封、扣押财产的期限进行区分,法院执行被申请人的财产,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时间,冻结存款的期限不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是不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不超过三年。而且到期以后仍然可以申请延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