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张益铭律师 时间:2024-03-21 15:49:48 5203人看过 举报
当事人马某与两个被申请人公司合作已久,对方每年推出的一年期的产品当事人已购买多次,直到本期550万元本金的产品出现暴雷风险。该产品到期日两个月前,当事人发现被申请人资金周转困难,产品极可能无法按时兑付
因此当事人委托张益铭律师,得到了第一时间的分析和建议,张益铭律师发现根据合同约定,该产品为合伙型私募基金,到期分配投资本金、特别收益及收益,特别收益为年0.2%,收益为8.3%。双方约定本案由北京仲裁委进行管辖。
和当事人确认后,张益铭律师定下了诉讼策略,主体上,将两个公司共同列为被申请人,仲裁请求上简述如下:1.双方提前解除合同;2.被申请人返还本金;3.被申请人支付特别收益及收益、自合同解除次日,按照LPR标准支付利息至实际付清之日止;4.由被申请人支付律师费;5.由被申请人承担仲裁费,两个被申请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在保全、立案后,北京仲裁委进行了组庭开庭,仲裁庭针对合同效力、基础事实、申请人各项请求和对应的请求权基础做了充分调查,经过双方多轮事实和法律层面的交锋,尤其是对于两被申请人是否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律师费应由谁承担以及收益是否应继续支付,双方均展开了全方位的激烈对抗。最后,仲裁庭裁决简述如下:1.合同提前解除;2.二被申请人返还本金550万元;3.二被申请人支付合同期内的收益近40万元及后续基于LPR的利息;4.律师费全部由二被申请人支付;5.仲裁费近9万元全部由二被申请人支付。这就意味着,我方的每项请求均得到了仲裁庭的全部支持。